某格式合同有如下條款:“在施工過程中,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.在簽訂《工程項目變更單》后,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,山此影響竣工日期,甲、乙雙方商定。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,甲方自負,給乙方造成損失的.甲方應予賠償。”這條款只考慮了“一切后果”,“給乙方造成損失的,甲方應予賠償”,“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”等等,就沒有考慮到該設計和施工方案是否得到過甲方的同意,是否符合標準、規范,也沒有指出施工隊發生偷工減料和不按規范施工的乙方責任。所以,本條款應作如下補充.修正為如下條款:
“本工程的施工方案一經雙方確認,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.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,在簽訂《工程項目變更單》后,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,由此影響竣工日期,甲、乙雙方商定.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,甲方自負,給乙方造成損失的,甲方應予賠償。未經甲方同惹,乙方任何扭自更改設計和施工方案以及過程的行為(包括施工隊和工人個人的擅自行為)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,造成甲方和他方抓失的,乙方應予貽償。”
戶主不必擔心公司是否會同憊對條款作較多的修改,因為雙方是平等的,協商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進行的,談得攏則是雙贏第一步,談不攏也無妨,生意不在悄誼在。再說,你
戶主講得有道理還怕什么,現在不講,更待何時,一般公司都想留住生意,不會無故拒絕戶主的提議,而且戶主的維權意識越強,公司越不敢把你歸類于“軟柿子戶主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