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主在接受房屋時應該要注意合同的哪些內容
在書面合同中,經常遇到兩種悄況:雙方當場草擬的合同或
裝修公司備有留有填寫空檔的合同,后者稱之為“格式合同”。為了戶主了解事物本質,有必要揭開格式合同的面紗。格式合同(又稱定式合同、標準合同)是指采用標準條款訂立的合同。此處所謂標準條款,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由當事人之中的一方預先擬定,并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過的條款。
格式合同廣泛使用于合同內容相對固定、合同簽訂數徽眾多的場合.如供水、供電、通信、貸款、保險、房T-4租賃等。裝修行業(包括家裝和工裝)也有使用格式合同的客觀需求,在一些大城市早已使用格式合同.筆者手頭有出自各地的格式合同,其中一份合同封面的右上角印有“合同編號:”,封面正中印有較大黑體字“某某市住宅
裝飾裝修施工合同”,其下有一個注明“(推薦文本)”,封面的下端印有上下并列的單位:“某某市房產管理局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”。
面對著稱之為格式合同、標準合同,又是工商行政部門印制的合同,不諳此道的戶主會或多或少產生心理障礙,以為它是政府部門要求使用的,標準的和定了格的,不能違反和更改的。這會使得戶主在與公司簽訂合同談判中思路被固封,商談時常處于被動的境地,然而,這正是公司所企盼的。格式合同的優點是簽約簡便、省時,弊端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,往往在草擬合同條款的填寫內容時,公司會填寫有利丁自己而不利于戶主的文字,此時,許多戶主出于多種原因,毫無選擇機會,被牽著鼻子走。對戶主更為不利的是,全國各地的
家裝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對戶主權益保護的條款缺乏,對具有操作主動性的公司的種種違約違規卻沒有相應嚴格的制約,這也是雙方糾紛較多的原因之一。